(2019)沪0116刑初3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即墨市。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二部刑诉〔2019〕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搭识被害人高某某,并谎称自己是富二代,以谈恋爱为由获得被害人高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李某某以要求被害人进行忠诚度测试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后将被害人高某某微信拉黑。
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赔了被害人高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其提供的银行卡收款短信记录,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收条,涉案手机、银行卡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情况、侦破经过及调取的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 艳
书 记 员 张晓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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