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6刑初304号 (2)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赃款人民币60,000元发还被害人詹某某(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钱梅红
书 记 员 张晓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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