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6刑初2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2,男,1983年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住上海市金山区。
  辩护人费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1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2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2及辩护人费某某、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月15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2酒后驾驶沪BDXXXX轿车行驶至本区朱泾镇亭枫公路、东风路路口北100米处。遇执勤民警设卡检查时驾车闯卡逃离造成民警的酒精检测仪受损,民警、辅警驾车追逐过程中,被告人张某2驾车绕过拦堵后闯红灯逃至本区朱泾镇塘园路一小路口处转弯,警车在后追逐发生碰撞致沪A7XXXX警车受损,被告人张某2驾车又与一辆沪C7XXXX轿车侧面发生碰撞,肇事后逃逸。经鉴定,酒精探测仪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365元,警车(车牌沪A7XXXX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00元,轿车(车牌沪C7XXXX)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900元。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张某2在去派出所投案过程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2在家属帮助下已赔偿了上述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栾某某、程某某、孟某某、张某1、方某的证言,证人姚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谅解书等,公安机关提供的涉案视频光盘及视听资料说明书,公安机关调取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公安机关提供受损酒精检测仪、车辆的照片及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工作情况及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2由于其妻子催促急于回家,并不是故意闯关;张某2无前科,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认罪悔罪,鉴于被告人张某2系公司法人,公司事务目前无法处理,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公诉人答辩认为,被告人张某2与妻子之间的矛盾,不是其阻碍民警正常执法的借口,张某2开车前有饮酒行为,其驾车闯卡的相关行为目的是为了逃避检查和处罚,是阻碍执法的暴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考虑其有自首和赔偿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