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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7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
  指定辩护人史润友,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2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须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史润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与骆贤胜、郭坤利(均已判刑)合谋采用冒充警察“抓嫖”的方法骗取钱款。2016年6月26日12时许,三人驾驶面包车至嘉定区安亭镇泰顺路、泰富路花园二村门口附近,由郭坤利留于车上物色作案目标并接应,被告人唐某某与骆贤胜合骑轻便摩托车在宝安公路、嘉松北路路口南侧将被害人范某某拦下,出示带有警徽及“警察POLICE”等字样的皮件,冒充警察盘问并要求范某某缴纳罚款。被害人范某某为求私了,交出现金150元,并与骆、唐两人至嘉定区安亭镇宝安公路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通过ATM机领取7000元交给骆贤胜。赃款三人分用。
  公安机关接被害人范某某报案后,经侦查发现骆贤胜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2016年7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与骆贤胜、郭坤利等人再次至花园二村附近伺机招摇撞骗时,骆贤胜、郭坤利被守候伏击的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唐某某逃逸。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至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有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周某某、易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骆贤胜、郭坤利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监控录像及银行卡交易明细,相关路面监控,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工作情况及照片,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他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系主犯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唐某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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