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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9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瞿某4,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辩护人冯玉军,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术培,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辩护人韩龙杰,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瞿中秋,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辩护人孙蔚曜,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瞿筱,男,199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辩护人李少军,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学文,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辩护人胡俊蛟,上海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运高,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辩护人李国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风俭,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某4、余术培、瞿中秋、瞿筱、胡学文、孙运高、卢风俭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5日18时50分许,瞿某1(已判决)在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北宗村北宗村路、杨宗路路口的收费岗亭处,因驾车堵路、拒付停车费被上址保安之一的杨某1(已判决)强行拉出车外殴打后,遂使用钢管将道闸栏杆砸坏后用手掰断,并电话告知其父亲即被告人瞿某4带人前来泄愤报复。嗣后,被告人瞿某4纠集瞿某2、瞿某3(均已判决)及被告人瞿中秋、孙运高、胡学文、余术培等人持铁棍赶至上址与瞿某1会合,并与杨某1、杨某2、张某及被告人卢风俭等保安发生冲突。双方为逞强好胜,在上址互相殴打,致岗亭窗户被砸及多人受伤。经鉴定,被砸损的不锈钢防盗窗、窗玻璃及道闸栏杆,物损合计价值人民币480元;瞿某2因外伤致左上唇软组织挫擦伤,构成轻微伤;杨某1因外伤致左髂上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杨某2因外伤致左前额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张某头及右肩背部外伤未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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