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929号 (2)
被告人瞿中秋、余术培于2019年2月13日被抓获,被告人瞿某4于同月14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胡学文、瞿筱、孙运高于同月17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卢风俭于同月21日被抓获。被告人瞿某4、瞿中秋、余术培、胡学文、孙运高、瞿筱、卢风俭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瞿某4、瞿中秋、余术培、胡学文、孙运高、瞿筱、卢风俭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瞿某1、瞿某2、瞿某3、杨某1、杨某2、张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情况说明》、《验伤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上述七名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4、瞿中秋、余术培、胡学文、孙运高、瞿筱、卢风俭分别结伙,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瞿某4、瞿筱、胡学文、孙运高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余术培、瞿中秋、卢风俭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瞿某4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
二、被告人余术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
三、被告人瞿中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
四、被告人瞿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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