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8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2,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5月,被告人余2结伙林某某、尚某、余某1、李某某(均已判决),以牟利为目的,在本市宝山区、杨浦区、静安区、虹口区等地区的杂货店、小饭店、五金店等店铺内投放各类赌博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通过后期维护、管理从中获利,并与小店对半分成。期间,被告人余2帮助余某1、李某某购买赌博机开设赌场;尚某于同年5月9日退出合伙经营投放赌博机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某于同年5月12日始参与合伙投放赌博机开设赌场。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19日至5月31日期间先后在上述赌博机投放点查获“亲子乐园”、“老虎机”、“一元夺宝”、“法拉利”、“麒麟传说”等赌博机共计14台、赌资人民币共计2,12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中旬始,被告人余2先后结伙林某某、尚某、李某某在本市杨浦区齐齐哈尔路XXX号五金店内投放一台“亲子乐园”赌博机聚众赌博。
2.同年4月中旬始,被告人余2先后结伙林某某、尚某、李某某在本市杨浦区隆昌路XXX号“舒悦”便利店内投放一台“一元夺宝”赌博机聚众赌博。
3、同年4月下旬始,被告人余2先后结伙尚某、李某某在本区顾村镇沙浦路XXX号“世纪生活”超市内投放一台“一元夺宝”赌博机聚众赌博。
4.同年4月底始,被告人余2先后结伙林某某、尚某、李某某在本区月浦镇月丰路XXX号“大别山野味馆”饭店内投放一台“老虎机”赌博机聚众赌博。
5.同年5月初始,被告人余2先后结伙林某某、尚某、李某某在本区顾北路XXX号“洋洋土菜馆”内投放一台“亲子乐园”赌博机聚众赌博。
6.同年5月初始,被告人余2先后结伙林某某、尚某、李某某在本区大康路XXX号大康便利店内投放一台“亲子乐园”赌博机聚众赌博。
7、同年5月上旬始,被告人余2结伙林某某、李某某在本市杨浦区贵阳路XXX号“仕苡”综合商店内投放一台“一元夺宝”赌博机聚众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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