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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604号 (4)
  一、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
  二、被告人王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止。)
  三、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
  四、被告人方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
  五、被告人方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止。)
  六、被告人王某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七、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发还被害单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方某2、潘某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蒋某、王1、方某1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谢 斌
审 判 员 杨 婷
人民陪审员 郭凤英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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