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4刑初3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辩护人宋沪彬,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吴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9日以沪徐检三部刑诉(2019)52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作为上海书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人员,谎称本市武康路XXX号等处有房源,骗取客户信任,以需要支付意向金及定金的名义先后从被害人陆某某、周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81,600元。
  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其同事扭送至天平路派出所,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同月26日,吴某某家属代为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吴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退赔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一致,并有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账户明细、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截图、证人华某某、熊某的证言、被害人陆某某、周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吴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