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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381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伊某(T某),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秦华,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伊某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6日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38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伊某及其辩护人秦华到庭参加诉讼,上海市某协会顾某某担任英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伊某在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XXX号酒吧内与被害人米某(S某,俄罗斯联邦国籍)发生冲突。期间,伊某用头部顶撞米某面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伊某在本市张杨路XXX弄XXX号XXX室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米某损失,取得其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伊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伊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伊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称其妻子为中国国籍,其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辩护人认为,伊某供认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一致,并有受案登记表、验伤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截图、护照、外国人出入境及签证详细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证人奥某某(S某,俄罗斯联邦国籍)、颜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米某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伊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共场所,故意实施暴力行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伊某到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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