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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375号 (2)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已追回的赃物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成栋
人民陪审员 肖 娜
人民陪审员 车立文
书 记 员 连文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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