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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3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王海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王海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在本市徐汇区宛平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内,因琐事与同事扎某某发生纠纷,后相约至楼下,继而相互推搡。被告人冯某遂从口袋中掏出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匕首威胁被害人扎某某,扎某某见状后逃跑并不慎摔倒,被告人冯某见其摔倒便用黑色匕首扎刺其臀部一下。经鉴定,被害人扎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体表单个创口长度10cm以上,构成轻伤。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冯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后推翻供述。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冯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某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家属协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建议酌情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扎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应某某、搓某的证言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物证照片、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冯某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冯某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冯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被告人冯某在亲属的协助下,自愿赔偿被害人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3,7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扎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冯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案发后主动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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