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4刑初364号 (2)
一、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
二、犯罪工具黑色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成栋
人民陪审员 肖 娜
人民陪审员 车立文
书 记 员 连文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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