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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2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凌某,男,汉族,户籍地本区亭林镇,住本区亭林镇。
  辩护人刘天锐,湖北筑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沈振佳,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暂住本区金山卫镇。
  辩护人徐彩平,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二部刑诉〔2018〕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某、刘某某及辩护人刘天锐、沈振佳、徐彩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起,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采取“消费全返”经营模式吸收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形式获得加入资格,并设置“提成”和“嘉奖”两种积分奖励制度,将会员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所发展人员消费金额作为计酬及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并设置八级代理公司吸纳资金,获取非法利益。
  2017年5月,被告人凌某成为某某网站会员,并招募他人作为其下线成员,2017年9月,其成立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作为某某公司金山区域代理商,负责维护管理金山地区的会员,并继续发展下线成员。至案发个人发展下线人员达9层215人。
  2015年起,被告人刘某某成为某某网站会员,并招募他人作为其下线成员,2017年,其通过向某某公司交纳投资款,成为该公司股东领取分红,并获得某2公司总经理职位,自2015年起个人共发展下线人员达9层1023人。
  被告人凌某、刘某某分别于2018年5月9日、5月10日投案自首,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凌某、刘某某的历次供述,证人蒋某某、李1、李某2、方某某的证言,证人杨某某、顾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蒋某2、陈某某、盛某某、范某某、刘某2、张某某、张某1、刘某、山某某、彭某某等人证言,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凌某、刘某某下线人员层级图及具体名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代理协议、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公安机关调取的各被告人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凌某、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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