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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2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凌某,男,汉族,户籍地本区亭林镇,住本区亭林镇。
  辩护人刘天锐,湖北筑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沈振佳,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暂住本区金山卫镇。
  辩护人徐彩平,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二部刑诉〔2018〕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某、刘某某及辩护人刘天锐、沈振佳、徐彩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起,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采取“消费全返”经营模式吸收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形式获得加入资格,并设置“提成”和“嘉奖”两种积分奖励制度,将会员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所发展人员消费金额作为计酬及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并设置八级代理公司吸纳资金,获取非法利益。
  2017年5月,被告人凌某成为某某网站会员,并招募他人作为其下线成员,2017年9月,其成立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作为某某公司金山区域代理商,负责维护管理金山地区的会员,并继续发展下线成员。至案发个人发展下线人员达9层215人。
  2015年起,被告人刘某某成为某某网站会员,并招募他人作为其下线成员,2017年,其通过向某某公司交纳投资款,成为该公司股东领取分红,并获得某2公司总经理职位,自2015年起个人共发展下线人员达9层1023人。
  被告人凌某、刘某某分别于2018年5月9日、5月10日投案自首,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凌某、刘某某的历次供述,证人蒋某某、李1、李某2、方某某的证言,证人杨某某、顾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蒋某2、陈某某、盛某某、范某某、刘某2、张某某、张某1、刘某、山某某、彭某某等人证言,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凌某、刘某某下线人员层级图及具体名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代理协议、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公安机关调取的各被告人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凌某、刘某某。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凌某、刘某某以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凌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凌某、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凌某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辩称被推荐人注册成为某某普通会员,并不能直接推荐成为金钻、铂钻会员,普通会员不需要缴纳费用,如果被推荐人认可某某商业模式,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缴纳费用升级成为金钻、铂钻会员,其并没有引诱被推荐人成为金钻、铂钻会员。某某赠送给消费者和推荐人的白积分来源于某某的合法收入,是某某的资产,是正常的商业营销模式。某某商业模式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应是传销,故其投资成为上海金山地区代理商,某某平台关闭后,其个人也因此背上较大的债务。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欺骗他人,觉得某某的模式不错故向他人推荐,具体的推荐人数不清楚。某某模式中,赠送的白积分来源是商家的推广,是反馈于消费者的行为,不应该是传销行为。其投资某某上海金山区代理公司,是一种投资行为,没有参与管理,目前还没有得到代理公司分红,导致了其个人较大经济损失。
  被告人凌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提出,1、某某是一个与传统电商一样的服务平台,某某平台本身不销售商品,销售商品的是取得平台使用权的经营者,而传销则需要以销售商品为名骗取财物。2、参与某某的普通会员不需要交费,不符合“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只有金钻、铂钻会员才需要缴纳费用,其性质不是入门费,而是平台使用费。3、某某参与者所获得的白积分,是某某的资产,而不是来源于下线会员钱财,不存在欺诈钱财的危害行为。4、某某会员之间的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是一种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会员之间不存在传销的层级关系,从而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不具有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的社会危害性;各代理公司之间无隶属、管理关系。5、某某推广人员的奖励相当于是给传统行业推销人员的奖励。某某推广分享模式不符合“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行为;不符合“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不具有“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社会危害性。6、层级图及下线人员名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数据来源不明,普通会员不应计入下线人员数量之中。为证明上述主张,被告人凌某的辩护人提供代理协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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