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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287号 (2)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提出某某是电商平台,推荐他人去购物,消费者没有任何损失。推荐的会员都是普通会员,升级的会员都是自愿的。刘某某投资人民币20多万元(以下币种同)成为某某上海金山代理公司代理商,没上过班,没管理过,没分过红。平台查封后,损失很大,也是受害者。
  经审理查明:
  2014年起,某某公司经营的“某3商城”采取“消费全返”经营模式吸收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形式获得加入资格,并设置“提成”和“嘉奖”两种积分奖励制度,将会员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所发展人员消费金额作为计酬及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并设置八级代理公司吸纳资金,获取非法利益。
  2017年5月,被告人凌某注册成为“某3商城”会员,并推荐他人作为其下线成员。2015年起,被告人刘某某注册成为“某3商城”会员,并推荐他人作为其下线成员。2017年9月,被告人凌某注册了某2公司拟作为某某公司在上海金山区域代理公司,并缴纳了代理费用成为了某某公司在上海金山地区代理公司董事长。随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也通过向某某公司缴纳代理费的方式成为了某某上海金山代理公司的管理人员,被告人刘某某成为了某某上海金山代理公司即某2公司的总经理。2017年12月某2公司开始运营,作为某某的4级代理公司,某2公司可分到区域内联盟商家营业额0.8%的白积分奖励,其主要职能为对区域内的联盟商户提供服务,指导积分返还等操作,推广某某商业模式和理念。至案发被告人凌某个人发展下线人员达9层215人,被告人刘某某个人共发展下线人员达9层1023人。
  被告人凌某、刘某某分别于2018年5月9日、5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蒋某某、李1、李某2、方某某的证言,证实:某某公司运营的“某3商场”是一个具有消费返利功能的第三方电商平台。某某公司主要通过推荐方式发展会员,通过推荐人的推广二维码即可注册成为普通会员,普通会员可以缴纳99.9元升级为金钻会员,或者缴纳999元升级为铂钻会员。铂钻、金钻会员可以注册成为“某3商城”的联盟商家;铂钻会员还有参与系统平台的运营权,可以购买代理权或者股权。某某公司设置的返利、计酬等均以积分的形式进行。积分分为白积分、红积分和库存积分,1元等于100个白、红积分,或者625个库存积分。一笔交易完成后商家需将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上交“某3商城”作为创业共享金,同时可以获得与上缴的创业共享金等值的白积分和6.25倍的库存积分;消费者可以得到与消费金额等值的白积分。系统以10,000积分作为一个转换计量单元,每天将会员账户的剩余白积分以万分之5左右的比例转换为红积分(低于一个单元则暂停转换),红积分可以直接用于消费或者兑换成现金提现。账户累计超过10,000红积分(100元)才可以提现。为鼓励发展会员,云联惠公司设置了“提成”和“嘉奖”两种积分奖励制度:“提成”是指上线可以获得与其下线单笔消费金额5%或者单笔销售金额2.5%对等的白积分奖励;“嘉奖”是指上线可以获得其直接下线所有白积分收益50%的白积分奖励,而且每往上一个层级按50%递减,不限层级。另外,某某公司还规定普通会员升级为金钻、铂钻会员的,可获得与缴纳费用对等的“全返白积分”,其上线也有一定的奖励与提成。为发展业务,某某公司按照行政区域和行业类别设置了代理公司制度,代理公司的代理人分为GP(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和LP(不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两个级别。成为代理必须是铂钻会员,而且要缴纳相应的代理费。计算时,需先计算出某一具体公司的LP代理费,之后再根据该LP的代理费,计算各个GP的代理费:董事长的代理费是LP的5倍,总经理的代理费是LP的4倍,其他GP至少为2倍LP。某某公司规定缴纳的代理费以白积分形式“101%双倍返还”,即代理费以101%的白积分赠送返还到代理人的个人账户,同时以101%的白积分赠送返还到其所在代理公司的公司账户。某2公司是某某在上海金山区的代理公司,属4级代理公司,可以获得区域内联盟商家交易金额0.8%的白积分奖励。公司的董事长是凌某,其他高管有刘某某、蒋某某、李1、李某2、方某某等。揽迈公司作为金山区的总代理,负责发展业务,日常的业务就是发展更多的商家、消费者成为会员;代理商要对辖区内的会员进行服务和维护,对商家如何在“某3商城”返积分操作进行培训。某某总公司会组织下属公司培训操作,培训企业文化、商业共享模式、具体操作等。
  2、证人杨某某、顾某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蒋某2、陈某某、盛某某、范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张某2、刘某、山某某、彭某某的证人证言,证实上述人员经被告人凌某、刘某某等人的介绍,通过扫推荐二维码的方式注册成为了某某会员,部分会员缴纳了费用成为了金钻、铂钻会员。
  3、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某2公司的代理协议书等,证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10日经对某2公司所在地等处进行搜查,扣押到代理协议书、分红协议、学习材料、讲师资格证等文书以及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等。代理协议证实被告人凌某与某某公司签订代理书,区域业务范围为上海市金山区,所属级别为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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