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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287号 (2)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凌某、刘某某以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凌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凌某、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凌某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辩称被推荐人注册成为某某普通会员,并不能直接推荐成为金钻、铂钻会员,普通会员不需要缴纳费用,如果被推荐人认可某某商业模式,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缴纳费用升级成为金钻、铂钻会员,其并没有引诱被推荐人成为金钻、铂钻会员。某某赠送给消费者和推荐人的白积分来源于某某的合法收入,是某某的资产,是正常的商业营销模式。某某商业模式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应是传销,故其投资成为上海金山地区代理商,某某平台关闭后,其个人也因此背上较大的债务。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欺骗他人,觉得某某的模式不错故向他人推荐,具体的推荐人数不清楚。某某模式中,赠送的白积分来源是商家的推广,是反馈于消费者的行为,不应该是传销行为。其投资某某上海金山区代理公司,是一种投资行为,没有参与管理,目前还没有得到代理公司分红,导致了其个人较大经济损失。
  被告人凌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提出,1、某某是一个与传统电商一样的服务平台,某某平台本身不销售商品,销售商品的是取得平台使用权的经营者,而传销则需要以销售商品为名骗取财物。2、参与某某的普通会员不需要交费,不符合“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只有金钻、铂钻会员才需要缴纳费用,其性质不是入门费,而是平台使用费。3、某某参与者所获得的白积分,是某某的资产,而不是来源于下线会员钱财,不存在欺诈钱财的危害行为。4、某某会员之间的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是一种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会员之间不存在传销的层级关系,从而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不具有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的社会危害性;各代理公司之间无隶属、管理关系。5、某某推广人员的奖励相当于是给传统行业推销人员的奖励。某某推广分享模式不符合“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行为;不符合“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不具有“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社会危害性。6、层级图及下线人员名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数据来源不明,普通会员不应计入下线人员数量之中。为证明上述主张,被告人凌某的辩护人提供代理协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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