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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287号 (4)
  2、证人杨某某、顾某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蒋某2、陈某某、盛某某、范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张某2、刘某、山某某、彭某某的证人证言,证实上述人员经被告人凌某、刘某某等人的介绍,通过扫推荐二维码的方式注册成为了某某会员,部分会员缴纳了费用成为了金钻、铂钻会员。
  3、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某2公司的代理协议书等,证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10日经对某2公司所在地等处进行搜查,扣押到代理协议书、分红协议、学习材料、讲师资格证等文书以及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等。代理协议证实被告人凌某与某某公司签订代理书,区域业务范围为上海市金山区,所属级别为4级。
  4、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公安机关制作的被告人凌某、刘某某下线人员层级图和名单。证实某某公司的运营模式,被告人凌某至案发个人发展下线人员达9层215人,被告人刘某某至案发个人发展下线人员达9层1023人;以及被告人凌某、刘某某的账户获得积分情况和提现情况。
  5、被告人凌某的历次供述,证实:某某的运营模式与上述证人陈述一致,以及2017年5月,被告人凌某通过扫其妻子蒋某某的二维码成为云联惠的会员,会员ID是“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之后又注册了某某某某、某某某1、某某某2、某某某4等会员号,这些会员号也都是铂钻会员,注册的时候都是用凌某自己的会员号推荐的。此外,被告人凌某也向他人推荐某某模式并提供推荐二维码。2017年9月凌某开始投资了5份LP共27万元多成为了某某金山区代理公司董事长,然后注册成立了某2公司,成为某某在上海金山地区代理公司的实体,属4级代理公司,可分到区域内联盟商家交易额0.8%的白积分奖励。代理公司中,刘某某投了4份LP,是总经理,其他参与管理人员投了2或3份LP并获得了一定的职位。2017年12月代理公司开始运营,主要对区域内的联盟商户提供服务。
  6、被告人刘某某的历次供述,证实:某某的运营模式与上述证人陈述一致,以及被告人刘某某自2015年注册成为了“某3商城”会员,购买了铂钻会员资格,会员ID是“某某某某某某”,之后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多种方式向他人介绍某某模式并提供推荐二维码。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原在广东某某总公司付款10.94万元成为LP代理;2017年10月份,刘某某通过某某认识了上海金山的凌某等人。当时凌某认为某某的运作模式有发展的潜力,所以就注册了某2公司,之后找到刘某某、李1、李某2等人,提出整合分享金山这边的某某资源,做一个区级的代理公司,当时大家都同意了。2017年12月,和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个“广东某某某某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某3商业大系统会员代理协议书”,凌某在这个公司里面算促成人。揽迈公司属4级代理公司,可以获得区域内联盟商家交易额0.8%的白积分奖励。刘某某一共支付了4份LP即22.8万元的代理费,其中10.94万元是在2017年10月成为LP缴纳的,在2018年1月的时候再支付了11.86万元的差价升级成为金山代理公司的GP。代理公司里面董事长职务是5个LP,总经理是4个LP,下面的部门经理以此类推。公司的董事长是凌某,总经理是刘某某,代理商要对辖区内的会员进行服务和维护,并且对上门的潜在会员进行云联惠模式的介绍。公司安排了值班表,值班的人到公司里面负责当天的介绍。投资代理公司后,刘某某等人到广州参加了云联惠的培训,刘某某参加了数次讲师班的培训并获得了讲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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