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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287号 (5)
  7、公安机关提取的各被告人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证实各被告人通过银行在某某平台进行投资、收款的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各被告人的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且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某某模式不属于传销活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主要通过推荐方式发展会员,并根据推荐关系确定上下线关系,上线的会员级别不能低于下线的级别,上下线不限层级,原则上可以无限发展,由此形成了典型的金字塔状的传销会员体系。在会员获利方面,某某公司规定,会员除了发展直接下线可以获得一次性奖励外,只要下线会员通过缴费升级、消费或者销售、推荐奖励等方式获得白积分收入时,“某3商城”的后台系统都会根据上下线层级关系自动计算,分配上线各层人员相应的佣金。虽然表面上存在红白积分的转换,但只是为了掩饰“复式计酬”分配利润的形式,实质上与传统的传销犯罪并无二致。云联惠公司自成立以来,利用“某3商城”平台“消费全返”口号为幌子,大肆发展会员和代理,会员之间形成金字塔状传销结构,收取创业共享金、会员费、代理费等巨额资金,利用后来者交纳的资金支付之前承诺的返利,本质上与“庞氏骗局”无异,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综上,某某运营模式应认定为传销活动,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普通会员不应计入下线人数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无论是普通会员还是金钻、铂钻会员,均为云某某构筑的金字塔式上下线层级中的组成部分,普通会员在消费获得白积分时,其上线会员均可以参与提成,应属于传销发展的人员,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凌某、刘某某无引诱他人参加某某,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凌某、刘某某积极向他人推介某某模式,并注册某2公司作为某某的代理公司,对某某在上海金山地区的发展壮大起到了帮助与推动作用,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以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凌某、刘某某作为某某上海金山代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对某某模式在上海金山地区的发展壮大起到了帮助与推动作用,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3层120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凌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凌某、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凌某、刘某某均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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