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6刑初1287号 (6)
一、被告人凌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凌某、刘某某的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磊
审 判 员 陈德锋
人民陪审员 杨晓东
书 记 员 陈婷婷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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