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3刑初9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某某,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1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底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艾某某为牟利,在上海市宝山区古莲路XXX弄XXX号门面房内设置6张麻将桌,以打“晃晃麻将”形式招揽赌客,并从中抽头,超过20人次。2018年6月4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艾某某及卓某某、杨某某等4名赌客在上址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警员当场查获,并缴获赌资人民币100元及赌博工具等。
  另查明,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卓某某、杨某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办案说明;被告人艾某某的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依法予以没收。
  艾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晓红
书 记 员 钱丹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