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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8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9)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鲁某某协助其丈夫韩某某(已判决)管理其夫妇实际控制经营的上海三聚印刷有限公司(已判决)(以下简称“三聚公司”),负责三聚公司的财务收支、工资发放等工作。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鲁某某伙同韩某某,在明知三聚公司没有图书、期刊印刷资质的情况下,仍安排三聚公司职工印刷期刊、图书,其中印刷期刊《南苑文学》共计1,500本,印刷《小学生围棋课本1》、《小学生围棋课本2》、《小学生围棋课本3》、《新韵(第一季)学生原创诗歌集》、《心海扬帆》、《中国传统节日》、《这就是二十四节气》、《西方传统节日》、《我是小小发明家》、《课文中的舌尖文化》、《童话糖果屋》、《心起点新成路小学心理辅导游戏》、《徐行草编我传承》、《经典儿童动画片配音校本课程(第二辑)》等图书共计7,600余册。经鉴定,上述期刊及图书均属于非法出版物。
  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设计制作合同》、《印刷合同》、发票、聊天记录、三聚公司为他人印刷的图书样本、《现场勘验工作记录》(附光盘)、《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附光盘)、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证人胡某某、徐1、朱某某、刘某、徐某2、陆某某、袁某、陈某某、李某某、任某某、韩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三聚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上海市印刷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鲁某某的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三聚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印刷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被告人鲁某某系三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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