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8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辩护人叶刚,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9)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叶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上海金巨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以永康市神力锻压件厂为下家,向上海金展运贸有限公司、上海通马物资有限公司采购了约87吨高线(价值人民币31万余元),后私自变卖牟利。
2014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与湖州市南浔东迁云峰金属拉丝厂曾有业务往来的情况,向该厂谎称可以向其出售一批高线,骗得该厂采购款人民币13.5万元,后逃匿。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上海金巨实业有限公司陈松标、湖州市南浔东迁云峰金属拉丝厂江玉新的陈述;证人蔡某某、袁某某、赵某某的证言;《销售单》、《付款凭证》、《提货单》、《情况说明》、网银转账记录、银行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又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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