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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8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东台市,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杨磊,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谈某,女,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宋娇,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起,被告人丁某某、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取得网上百家乐赌博账号及密码,在本区潘广路XXX弄XXX号XXX室出租房内,设置网络赌博终端开设“百家乐”赌场招揽赌客,并从中以码量返水抽头渔利。2019年1月31日16时许,当被告人丁某某、谈某聚集赌客杨海龙、朱某某、毛某某等人在上址以“百家乐”形式参与网络赌博时,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查获,同时扣押麻将牌以及赌资。至案发,该赌场投注赌资(码量)为人民币230余万元。被告人丁某某、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朱某某、毛某某、顾某某、张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光盘、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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