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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8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1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在上海市宝山区月浦八村XXX号XXX室其经营的棋牌室内设置两张自动麻将桌,并通过每局抽头人民币2元的方式开设“晃晃麻将”赌场。2019年2月25日20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至上址当场查获毕某某、运某某、张某某、卢某某等人以前述“晃晃麻将”麻将方式进行赌博,并现场查获李某某持有的赌具麻将牌2副。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月浦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毕某某、运某某、张某某、卢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金某某、汤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办案说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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