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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810号 (2)
  一、被告人阮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敏芳
审 判 员 白 楠
人民陪审员 周月霞
书 记 员 钱丹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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