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7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朱振东,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9)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振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底,被害人严某某经鲍某(另案处理)介绍向被告人孙某某借款。被告人孙某某以被害人严某某的身份证、房产证作为抵押向其放款人民币24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让被害人严某某签下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同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以被害人严某某借走身份证未归还系违约为由向严某某追讨50万元欠款。后被害人严某某向被告人孙某某账户还款共计35.8万元结清该笔债务。
另查明,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住处被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工作情况、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其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底,被害人严某某经鲍某(另案处理)介绍向被告人孙某某借款,被告人孙某某向其放款24万元,让被害人严某某签下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并扣押被害人严某某的身份证、房产证。同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以被害人严某某借走身份证未归还系违约为由向严某某追讨50万元欠款。后被害人严某某向被告人孙某某还款共计35.8万元结清该笔债务。
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住处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孙某某退赔被害人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证人鲍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的孙某某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严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孙某某的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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