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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740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能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赃款发还被害人严某某,责令被告人孙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皓
审 判 员 董 翠
人民陪审员 周月霞
书 记 员 吴晓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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