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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2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
  辩护人王小箴,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某、奚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小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23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市杨浦区国顺东路XXX号,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梁某置于店内更衣柜中的现金共计人民币(下同)2700元,后逃离。
  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杨某某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盗窃2700元有异议,辩解称,其进入国顺东路XXX号仅盗窃300余元。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杨某某撬门进入国顺东路XXX号足浴店盗窃,但仅有被害人梁某的陈述,并不能证实杨某某盗窃数额是2700元。因杨某某的盗窃数额不到盗窃犯罪的起刑点,故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3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离开本市包头南路XXX号欧梦美旅馆暂住处,沿途寻找盗窃地点。途中,杨某某穿上长袖衬衣,戴上鸭舌帽和口罩。之后,杨某某至本市国顺东路XXX号“竹语堂”足浴店,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大门门锁进入店内,从梁某的更衣柜和包内窃得钱款共计2700元。
  同年9月26日,杨某某被抓获,民警从杨某某处查获1360元和螺丝刀2把、手电筒2只、手套、帽子、口罩各一。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9月23日上午,其在住处接到同事云某的电话,称店内被窃。梁某赶到国顺东路XXX号“竹语堂”足浴店,大堂右手边的小房间放有员工的更衣柜,梁某的更衣柜被打开,放在凳子上的包被翻动,共计被窃2700元,其中,更衣柜内有2000元,是男友郭某某给的。发现被窃后,梁某随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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