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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8刑初6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被告人陶某某。
  被告人沈某。
  被告人俞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陶某某、沈某、俞某某、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韧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陶某某、沈某、俞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在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青浦区练塘镇太浦河南岸树林内开设以筒子麻将“二八杠”方式赌博的赌场20余次,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张某雇用被告人陶某某多次在赌场内洗牌,雇用被告人沈某多次接送赌客,雇用被告人俞某某多次保管渔利收入,雇用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为赌博人员兑换现金。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俞某某、沈某、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陶某某、沈某、俞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五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证人姚某某、屈某某、金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陶某某、沈某、俞某某、张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某、沈某、俞某某、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沈某、俞某某、张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犯罪罪名及区分主从犯、认定被告人张某、沈某、俞某某、张某某均系自首、被告人陶某某系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张某系累犯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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