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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7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2,男,199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
  辩护人黄惠超,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三部刑诉〔2019〕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2犯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薇、被告人顾某2及其辩护人黄惠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24日、11月4日,被告人顾某2在担任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代表期间伙同他人,由贷款中介人员以参与兼职活动的名义,骗得高某、蒋某公民身份号码、银行账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签订虚假购买空调的合同,分别以高某、蒋某的身份骗取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商品消费贷款人民币17,500元、19,998元。后被告人顾某2等人将上述骗取的贷款予以瓜分。案发后,被告人顾某2向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归还了人民币22,064元。
  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顾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劳动合同、销售人员行为规范、无纸化办单业务流程说明、个人贷款申请表(商品贷)、付款明细、还款途径、还款明细,证人高某、蒋某、赵某某、孙某某、陈某某、顾某1、柳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及支付宝支付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2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和证明文件,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2当庭能自愿认罪,且退还了被害单位人民币2万余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顾某2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鉴于本案被告人顾某2等人系结伙犯罪,且被害单位的损失尚未得到全部弥补,故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顾某2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顾某2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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