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7刑初7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颖平、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9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牌为沪C6XXXX的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九泾路沪松公路东约50米处被民警拦下检查。经查,该车核定载客9人,实际载客23人,属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肖某某的证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监控录像,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华
书 记 员 陆天扬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