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20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1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2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金山区朱泾镇东林寺天王殿、文殊殿,采用工具吊取的方式,窃走殿内功德箱内人民币共计63.51元,后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窃钱款已追回并发还,作案工具已收缴;被告人陈某某因上述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0日(执行期限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19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已缴纳)。
2.2018年9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松江区广富林遗址公园三元宫三官宝殿,采用上述相同手法,窃走殿内功德箱内人民币百余元,后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窃钱款已追回并发还,作案工具已收缴;被告人陈某某因上述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0日(刑事拘留时间予以折抵,实际羁押期限2018年9月27日至2018年10月31日)。
3.2019年1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区周浦镇永定寺天王殿、大雄宝殿,采用上述相同手法,窃走殿内功德箱内人民币共计40余元,后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窃钱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单位储明行、黄凯捷、蒋国芳、金丹中、顾福仁、徐金梅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清点记录、发还清单、相关照片、追缴、收缴物品清单、办案说明、监控视频、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相关行政处罚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信息、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窃财物均已追回,对被告人陈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被窃财物应当发还;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被告人陈某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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