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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20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6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辩护人王彦,上海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1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某某、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王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至本区曹路镇春耘路XXX号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仓库内,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该公司堆放在仓库货架上的价值人民币20,460余元的联邦标签纸43箱,后以人民币6,020元的价格出售销赃。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赔了全部犯罪所得,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单位颜晓萍、杨森的证言笔录及出具的谅解书,证人黄某某的证言笔录,相关微信转账记录,公安机关的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发票、定货单,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积极退赔犯罪所得,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退赔在案的钱款应予发还。被告人王某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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