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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9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某,男,1954年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金婷婷,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某,女,1953年3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施寒波,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1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董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董某某及辩护人金婷婷、施寒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严某某、董某某在本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镇)杭湾路XXX号共同经营红旗饭店期间,容留多名女子在该饭店内进行卖淫活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2019年1月13日,卖淫女许某某、孙某某、邹某某、张某某分别与嫖客王某、田某某、朱某某、张某标(均已行政处罚)在上址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严某某、董某某亦被当场抓获归案。
  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某、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许某某、孙某某、邹某某、张某某、王某、田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营业执照、房地产权证,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记录,两名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董某某为他人实施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从中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分别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某、董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分别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董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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