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19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2,男,1989年7月8日生,汉族,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1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2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2在本区国际旅游度假区迪士尼乐园停车场欲贩卖小商品时,遭上海三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韩某、张某某的阻止并发生争执。后在等待城管前来处置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2挣脱增援保安李某1的拉扯,冲上前肆意殴打保安韩某头面部,致左侧眼眶外侧壁骨折、左侧颧弓骨折,经鉴定已分别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某2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韩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1、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病史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监控视频、案发抓获经过记录,相关劳动合同,被告人李某2的供述笔录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2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2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2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海瑛
书 记 员 严培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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