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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6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史中伟,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7年10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西和县石堡乡青鹞村XXX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上海市。
  辩护人张斌,上海市徐易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1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张某及辩护人史中伟、张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中旬起,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曹路镇顾三村东蔡家宅XXX号开设无名游戏机房,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并由被告人杨某某提供场地,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日常经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雇用被告人张某负责上分、退分、收银工作,并约定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日工资人民币150元及在赌场每获利1万元时提成人民币100元。
  2018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至上址游戏机房,查获“无名捕鱼八联机”、“3D宝马全球通八联机”各1台及百元抵用券17张、微信收款二维码2张、现金人民币1,900元,并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张某及参赌人员王某某、周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
  经公安机关认定,上述查获的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王某某、周某某、任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衡某、肖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赌博机认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案发抓获经过记录及归案情况说明,三名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相关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游戏机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自觉履行罚金刑,依法分别可以从轻处罚。相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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