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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8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人许某,男,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2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许某犯赌博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6日、17日晚,被告人谢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鹤槎路XXX弄XXX号XXX室内,聚集多名赌博人员在上址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雇用被告人许某负责收取庄丰款。
  2019年3月17日23时40分许,公安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谢某某、许某,查获参赌人员陈某某、任某某等人,并缴获庄丰款人民币6300元及相关赌具。被告人谢某某、许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经上海市监狱总医院诊断,右股骨中断骨折内固定手术后,对位稍差,局部呈骨不连状态,断端周围可见骨痂形成,外侧内固定钢板断裂。嘉定区看守所据此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3日对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任某某、陶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清点记录、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照片,被告人谢某某的病史材料,被告人谢某某、许某的户籍资料、劣迹材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许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关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许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谢某某、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两名被告人有赌博劣迹,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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