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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807号 (2)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许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
  (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谢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项永明
书 记 员 龚薇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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