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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4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干某某,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1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干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间,被告人干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杨浦区松潘路XXX号后平房内,使用“百家乐”赌博账号为参赌人员投注、结算赌资等。2019年1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对上述地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干某某及参赌人员成某某等人,查获人民币16,150元及涉案电脑机箱一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成某某、张某某、王1、宋某、王某2、邱某某、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赌博网站电脑截图及涉案地点、查获钱款等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干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干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干某某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被告人干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在律师陈健的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干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干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干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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