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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4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1993年4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住江苏省无锡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二部刑诉[2019]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梁某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孙蒋新村移动营业厅,通过网络软件虚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和手机设备信息的方式,在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拉扎斯公司)运营的“饿了么”平台上恶意注册账户并刷单2000余次,骗取拉扎斯公司首单红包共计人民币44000余元。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已退赔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徐某某的证言,拉扎斯公司出具的刷单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已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梁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被告人梁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梁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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