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7刑初3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87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
  辩护人秦华,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二部刑诉[2019]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辩护人秦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金某通过软件、网络平台等方式获取大量虚假手机号码、支付账号等虚假信息,骗取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饿了么”平台首单红包,再使用首单红包金额进行消费。经查,被告人金某共利用首单交易2000余单,骗取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饿了么”平台首单补贴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金某被公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某的证言,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被告人金某在“饿了么”平台的刷单交易凭证,照片两张,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转账电子回单及谅解书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金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金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