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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2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某(XXXXXXXXXXXXXXXXXX),女,1997年1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住本市静安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二部刑诉[2019]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被告人戴某某化名“戴恩”,伙同程伟杰(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被害人艾麦尔艾力·图尔迪谎称有买家欲高价收购其持有的古钱币,将其骗至本市普陀区一咖啡厅商谈古钱币交易事宜,并骗其至上海俣盛信息技术中心(下称俣盛公司)进行鉴定,以收取鉴定费、路费等名义,骗取艾麦尔艾力·图尔迪人民币17,000余元(以下币种同)。
  2018年6月4日,被告人戴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艾麦尔艾力·图尔迪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艾麦尔艾力·图尔迪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麦麦提图尔迪·吾舒尔、张井山、宋重阳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聊天记录截图,账单明细、转账记录,谅解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已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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