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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99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23万余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故不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犯罪工具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利民
审 判 员 俞海苓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书 记 员 沈 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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