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7101刑初229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杨磊,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二部刑诉〔2019〕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刘晓光、黄皓翔、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杨磊、有专门知识的人项方林、朱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海镶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镶福公司)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XXX号XXX-XXX幢,于2017年开业,在经营期间未建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矿物油储存场所标示不规范,随意露天堆放车辆保养后残留有机油、润滑油的油桶,致使部分未密封的油桶内油类物质渗出后与雨水混合长期淤积于公司厂区西南角低洼处未予处理。2018年9月7日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至该公司检查,发现上述情况并提取低洼处水样进行检测,经检测,提取水样内的石油类物质浓度分别达到:11,200mg/l,24,400mg/l。当日环保部门即要求该公司对厂区内淤积的含油污水及露天堆放的废机油、润滑油桶进行清理。
在清理上述污染物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发现厂区西南角围墙处有一被泥土封堵的孔洞,即指使工人将该孔洞疏通,并将孔洞后原有浅泥沟拓宽加深,致使含石油类污水通过该孔洞及沟渠排入外环境中。2018年9月17日,环保部门至该公司再次检查发现上述情况,即对该西南外墙沟渠边侧土壤及草丛中清理物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沟渠边侧土壤内石油烃含量达4,700mg/kg,草丛清理物中石油烃含量达795mg/kg,严重污染环境。
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由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某、赵某某、梁某某、楚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涉案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笔录及行政执法摄影件、关于镶福公司涉嫌利用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的认定、危险废物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分别出具的土壤现场采样记录单、测试报告,镶福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任命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危险废物备案合同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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