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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101刑初224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甘2,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
  辩护人吕炳,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二部刑诉〔2019〕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2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马珣、被告人甘2及辩护人吕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年底起,被告人甘2在经营“PANNANA日本代购”、“小丸子日本代购”、“兔子日本代购”三个淘宝店期间,对外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日本药品,并承租本市虹口区大连路XXX号XXX室作为仓库。期间由郑某(已另案判刑)担任涉案淘宝店客服,并负责管理仓库、收发货等。甘某1(已另案判刑)亦承担涉案淘宝店的部分客服工作,并为其自己开设的淘宝店代发涉案日本药品。2018年8月6日,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嘉兴市场监督管理所至上址检查,当场查扣丹平今治水、neoday睡眠改善药等各类日本产品27种共计460盒(支)。同年8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再次至上址搜查,又当场查扣小林新版Z5000mg加强腹部排油片剂、neoday睡眠改善药等各类日本产品24种共计859盒(支)。经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查扣的产品中,有19种共计355盒(支)依法应按假药论处。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甘2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2伙同他人销售假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2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甘2拘役五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另案处理的郑某、甘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聊天记录、店铺信息截图,证人杨某1、杨某2的证言,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嘉兴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财物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工作情况”,《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刑事摄影件,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甘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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