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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3刑初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晏某某,女,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辩护人张严锋,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二部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本院于同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晏某某提供辩护,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聂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严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8年1月9日,被告人晏某某从韩国乘坐FM828次航班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在对被告人晏某某随身携带的登机箱通过X光机进行检查时,发现内装有超量消费品,遂对其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被告人晏某某交代其还有两件托运行李未提取。经提取行李箱,并开箱查验,海关关员在被告人晏某某的一个登机箱、两个托运行李箱内查获眼镜1副、衣服2件、洁面仪4个、饰品4件、围巾4条、美容仪5个、鞋子6双、包袋13个、皮带16根、化妆品200件。后经海关关员进一步询问,被告人晏某某又交代了其戴于手臂,及藏匿于内衣中的5块手表,以及随身携带的背包中的2块手表。随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对上述查获的各类消费品共计262件予以扣留。上述查获的262件消费品,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82,941.8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现均扣押于上海海关缉私局。
  2018年4月12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接本案线索后立案侦查并电话通知被告人晏某某接受调查。被告人晏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告人晏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购物发票》等书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晏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晏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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