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20刑初5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育仁),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至7月10日,高小虎、杨文光、李爱东(均已判刑)伙同陈晨(已判刑)经事先商量,在高小虎出面租赁沈某某位于本市虹口区广灵一路XXX弄XXX号XXX室内,开设现场版网络百家乐赌场,陈晨先后安排被告人杨某某、成猛(已判刑)负责现场操盘,供张某某、陈某、孙某某等人参赌。2018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参与操盘一周左右,并按照码量的1.5‰获取提成,共获利人民币1千多元,涉案赌资超过人民币5万元。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陈晨、成猛、高小虎、李爱东、杨文光的供述,证人张某某、陈某、孙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及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情节,又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