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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5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谢洁艳,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及辩护人谢洁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牌号为沪DJXXXX重型普通货车沿本市奉贤区平庄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平庄东路海民南北路东约50米处时,撞击西向东刚起步的顾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BDXXXX轻型普通货车,致沪BDXXXX轻型普通货车失控,撞击前方正在绿化带作业的被害人龚夫才、陈根初等人,致龚夫才当场死亡、陈根初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认定,被告人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候在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向民警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某某、李某1、曹某某、李某2、潘某某、夏某的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挂靠协议,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案发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交通事故赔偿金临时收取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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