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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5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暂住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金晓丹,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及辩护人金晓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章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批发等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本市闵行区剑漕路XXX号旁建筑工地杂货店经营人员周某某出售利群(新版)、红双喜等各类卷烟,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019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章某某再次至上址杂货店,向周某某出售利群(新版)、红双喜等各类卷烟47条后,随即被上海市奉贤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及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海港派出所民警抓获。当日,被告人章某某供认其上述多次向周某某出售卷烟的犯罪事实,又带烟草局执法人员和民警至其位于本市奉贤区金汇镇沿港河路XXX弄XXX号XXX室暂住处,被查获利群(新版)、牡丹(软)等各类卷烟133条。次日,被告人章某某主动带烟草局执法人员和民警至其租借的本市奉贤区金汇镇沿港河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查获利群(新版)、玉溪(软)等各类卷烟1000条。经抽样检验、估价,上述1180条卷烟中有166条系真品卷烟,其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合计价值人民币20934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张恩飞的供述,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涉案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上海市奉贤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案件移送函,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在家属帮助下自愿退出其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合计人民币1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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