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20刑初534号 (2)
一、被告人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各类卷烟一千一百八十条予以没收。
三、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被告人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 红
审 判 员 吴耀军
人民陪审员 郑月红
书 记 员 孙高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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