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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5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某2,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暂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底开始,被告人单某2伙同他人在本市奉贤区奉城镇川南奉公路XXX弄XXX号二楼棋牌室内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晃晃麻将”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
  2019年2月28日晚,公安机关对上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0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单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常某某、单某1、叶某某、吴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2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博场所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单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又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单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孙高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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